1.符合退休條件的社保中心不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向社保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2.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社保中心;
3.當事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單位不辦理退休手續的,可以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具體處理: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對於符合退休條件且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應當認定該員工仍是用人單位的員工;
4.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企業應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企業不給員工辦理退休手續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監察大隊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單位不辦理退休手續是不對的。根據國家勞動部門對企業職工退休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含幹部)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時,企業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時間。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賠償金,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的20%。退休後的賠償問題要通過法律程序解決。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同於工人的工資。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後享受的壹種社會保障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必須及時足額支付給退休人員,企業主管部門不得擠占、挪用或拖延支付。因此,趙燦先生根據相關政策盡快與單位協調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