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30000元罰款;
2.發生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資質,並處上壹年度收入20-50%的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安全生產相關資格,並處上壹年度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有哪些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1.不服從、拒絕或者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監察人員履行監督監察職責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3.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擅自上崗作業的;
4.未使用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設備並對其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的;
5.特種設備未經專業資質機構檢測檢驗或者未取得安全證書、安全標誌而使用的;
6.未向員工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7.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的;
8.未對危險作業進行安全管理的;
9.擅自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訂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
10.生產經營場所的建築、通道、出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1.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壹作業區域內作業,未訂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的;
12.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生產經營單位因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30000元的罰款。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