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主體立法
醫療行為的主體包括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包括臨床、預防、保健機構,具體包括醫院、醫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急救站和個體診所。相關立法的內容包括醫療機構設置的基本條件、醫療機構審批的程序和要求、醫療機構執業的基本規則、醫療機構的權利和義務、行政監管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等。醫務人員主要指醫生、藥師、護士、醫療輔助人員。相關立法的內容包括各類特定醫務人員取得執業資格的基本條件、申請註冊的程序要求、執業的基本原則、權利義務、行政監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等。
醫療行為立法
醫療行為的規範和監督應是醫療法的主要內容。醫療行為涉及內容多、範圍廣、技術含量高、更新快。醫療法的技術特征主要體現在醫療行為的立法上。由於醫療行為的多樣性和技術性,壹般的立法程序和修改程序難以滿足其要求。涉及醫療行為的立法除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外,更多的應該是各行業協會制定和發布的技術規範、診療規範、實施指南等技術性法律文件。這些技術文件應該屬於技術法規的範疇,也是醫療法律的組成部分。
醫療用品管理立法
醫療行為是醫務人員在對患者進行診療過程中實施的職業行為。醫務人員在進行這些職業行為時,往往會求助於其他職業物品,即醫療用品,包括藥品、血液及血液制品、試劑、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等。對於這些醫用耗材的生產、流通、保存和使用都要有嚴格的程序和規範,這樣才能保證醫用耗材的產品質量和衛生質量,保證患者使用的安全,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醫療糾紛解決立法
因為醫療行為有很大的風險和機會,發生醫療糾紛的可能性更大。醫療糾紛和糾紛解決壹直是各國醫療法律的重要內容。雖然有些國家沒有解決醫療糾紛的專門法律,但在司法實踐中有具體的標準和原則。
在我國,醫療機構具有社會福利的特殊性,不受制於完全的市場經濟,其醫療行為不能完全用市場行為來衡量。因此,處理醫療糾紛應適當權衡醫患雙方的利益,制定既能保護患者合法權益又不影響醫療機構自身生存發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