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自主權屬於人格權嗎?婚姻自主權首先是人身權,其次是屬於人身權的人格權,是壹種特殊的人格權。如果將這壹權利歸入正確的範疇,就可以明確其自身的壹系列特征,更好地保障權利主體行使這壹權利,從而更有利於建立和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關系的需要。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根據這壹規定,壹切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無論采取何種形式,無論其與當事人的關系如何,無論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其他親屬或者其他任何人,都是侵犯婚姻自主權的行為,當事人有權請求法律保護。婚姻自主權是公民自主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或任何第三方幹涉。從主體上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男女、離婚或喪偶男女都享有婚姻自主權,再婚和再婚自由是婚姻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婚姻自主權不包括重婚自主權。二、侵犯婚姻自主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麽?侵害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責任構成應具備壹般侵權責任的全部要件:1。行為人必須有侵犯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首先要違反保護婚姻自主權的相關法律規定,然後壹般具有暴力、脅迫、限制自由、強制幹涉等特征。壹般來說,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應該是壹種積極的方式。2.對婚姻自主權有損害的事實主要是債權不能行使或不能行使。有了這個損害事實,這個要素就成立了。受害人還可能造成人身傷害、限制自由、名譽損害、財產損失等損害,這些也是損害事實的內容,但它們的存在都會影響侵權損害事實的成立,具有這些損害後果的,應當作為侵權行為的嚴重情節和擴大賠償範圍的依據。3.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要求違法行為必須是損害事實的原因,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的結果。侵犯婚姻自主權的因果關系中,行為與限制行使婚姻自主權的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最為明顯,也最容易判斷;行為與受到人身、自由、名譽財產損害的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根據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這些構成要件的要求進行審慎判斷。4.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侵害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責任。需要註意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於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責任認定,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均不適用。綜上所述,我國提倡婚姻自由,這也寫進了婚姻法和民法通則。成年男女對自己的婚姻事務有完全的自主權,連父母都幹涉不了,更別說包辦婚姻了。從本質上講,婚姻自主權是壹種人格權。侵犯這壹權利,公民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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