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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啟動反傾銷程序的條件是什麽?

WTO的反傾銷協議規定,壹個成員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壹是確定傾銷事實;第二,確定其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國內相關產業的建立造成了實質障礙;第三,確定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傾銷的定義,如果壹種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是傾銷。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之間的差額稱為傾銷幅度。因此,傾銷的確定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比較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壹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果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正常價格往往由第三國同類產品的出口價格來確定。反傾銷作為壹種被廣泛認可和接受的限制進口的手段,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48確立的原則。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這種方法逐漸演變為各國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工具。據統計,從1990到2000年,全球共發生2483起反傾銷案件,3000多種產品遭到反傾銷,影響貿易額超過1000億美元。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其中歐盟372例,澳大利亞360例,美國351例,墨西哥176例,阿根廷156例,加拿大155例。在過去兩年中,發展中國家擴大了反傾銷手段的使用。據統計,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和韓國已啟動反傾銷調查程序。發展中國家是反傾銷措施的主要對象,60%以上的反傾銷案件是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從1990到1999,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和地區依次是中國(308)、美國(104)、韓國(171)和日本(121)。反傾銷是壹種保護國內企業的條款。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規定,如果傾銷對進口國造成實質性損害和威脅,則是不允許的。所以反傾銷帶有保護國內企業的色彩。換句話說,許多國家都打著“反傾銷,保護的現實”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壹種進口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壹國,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正常價值,有三種方式可以參考和判斷價格是否低於正常價值:①該產品在該國的銷售價格;②對其他國家的出口價格;③成本核算。壹般優先① ②作為判斷依據。傾銷的目的是搶占份額,擊敗競爭對手,進而獲取壟斷利潤。壹種產品在進口國的價格與國內價格之間的差額稱為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當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低於2%,或者壹國產品的進口量低於進口總量的3%時,不得提出反傾銷要求。只有當外國產品的進口對國內企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時,才能提出反傾銷要求。反傾銷有兩種,壹種是國內產品出口到國外時,外國政府采取的反傾銷措施;二是國外產品進入國內時,國內政府采取的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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