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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力設備罪的司法解釋

我國關於破壞電力設備罪的司法解釋如下:

第壹條破壞電力設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119條第壹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1萬戶以上用戶供電中斷6小時以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危害公眾安全的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條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條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破壞電力設備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不危害公共安全,但應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按盜竊等犯罪處理。

第四條本解釋所稱電力設備是指運行中、應急和其他用途的電力設備;已投入使用,但因旱季或電力不足而暫停使用的電氣設備;已交付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不包括尚未安裝或已安裝但尚未交付的電氣設備。

破壞電力設備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破壞電力設備罪可以取保候審。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是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的,需要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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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破壞車輛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氣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車輛、交通設施、電氣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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