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建議書階段;
2.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初步研究,提出擬建項目的大綱。
3.初步設計階段;
4.施工圖設計階段:從技術和經濟上對擬建項目進行詳細規劃。大中型項目壹般采用兩階段設計,即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技術設計可以添加到技術復雜的項目中,可以分三個階段進行。
5.施工準備階段:包括征地拆遷、做好“三通壹平”(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落實施工力量、組織材料訂貨供應等準備工作。
6.施工實施階段;
7、竣工驗收階段;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竣工驗收(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編制竣工驗收報告和決算(見關於加快大型水利工程決算進程的討論),辦理固定資產交付生產使用手續。對於小型建設項目,建設程序可以簡化。
8.後評估階段。項目完成後,對整個項目的成本、工期、質量、安全進行分析評價或與同類項目進行比較。
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
1,業主項目管理(建設監理)
業主的項目管理是全過程的,包括項目決策和實施階段的各個環節,即從項目建議書的編制,經過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到項目竣工驗收及其調試的全過程管理。
2.工程建設總承包商的項目管理
在設計施工總承包的情況下,項目決策後,業主通過招標選擇總承包商全面負責項目的實施過程,直至最終交付功能和質量標準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項目。
3.設計單位的項目管理
設計單位的項目管理是指設計單位受業主委托承擔項目的設計任務後,根據設計合同中確定的工作目標和責任義務,對建設項目設計階段工作的自我管理。設計單位通過設計項目管理,對建設項目的實施進行全面細致的技術經濟安排,引進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形成設計圖紙和實施規範,並在實施過程中進行監督驗收。
4.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
建設單位通過招標取得工程建設合同,並按照建設合同中確定的工程範圍組織項目管理,簡稱建設項目管理。
總結起來,我國的工程建設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階段:投資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工程建設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和交付使用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