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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隨義務、從屬給付義務和先合同義務的區別

附隨義務和附隨義務有什麽區別?

1,基於不同。

支付義務產生於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附隨義務是債務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和法律規定的內容之外所負有的義務。

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合同義務”或“先合同義務”,是指要約生效後,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的通知、配合、保護、保密等合同附隨義務。

2,存在範圍不同。

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和後合同義務。從屬義務只出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前,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承擔的法定義務。

3、內容不同

附隨義務是指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壹方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給付義務到義務,是壹種沒有獨立意義的義務,對主要給付義務的履行起輔助作用。

合同訂立過程中會出現先合同義務,最終導致合同的失效。如果找到了新的合作夥伴,提出了新的要求,協議的不斷修改會導致合同的訂立無限期拖延,要求對方讓渡部分利益或者讓對方承擔更多的債務。

4.抗辯權的表現存在差異。

附隨義務不作為給付對待,合同壹方不履行給付義務,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如果壹方不履行從屬給付義務,另壹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合同義務是指締約雙方在締約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相互承擔遵守信用的義務。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壹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在先的合同義務,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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