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采取暫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暫時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的措施。行政強制是指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依法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所規定的義務時,有關行政機關強制其依法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為。本條規定的查封施工現場和強制拆除,屬於依法行政強制的兩種方式。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後果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後,當事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或者拆除違法建築。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封閉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確保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二,封鎖工地。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通過張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查封可能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施工現場。未經封存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封或者使用。這是對被執行對象的施工現場采取的限制措施,是預防、制止或控制違法建設活動的發生或擴大,並依法對其進行臨時限制,使其保持在壹定狀態的手段。查封施工現場的前提是有證據證明違法建設行為可能對城鄉規劃的實施造成嚴重影響,且後果不可挽回。封閉施工現場時,應遵守必要的程序規定。建設項目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通知被查封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員到場,對被查封施工現場的設施、設備、器材進行清點登記,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作出決定。
第三,強制拆遷。為保證合法行政決定的有效實施,避免因不當使用行政強制力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或者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壹般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除外。該條規定的強制拆遷是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例外。這部法律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強制拆遷等強制措施,以維護城鄉規劃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因為違法建設活動,尤其是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壹直是規劃管理中的棘手問題,僅靠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時難以實施。因此,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成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四、應當註意的是,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遷等措施對當事人影響較大,應當十分慎重。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法律有關規定,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