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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傳染病防治的四大責任是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和個人責任。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屬地防控工作負總責,督促檢查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確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新冠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堅持集中辦公、24小時值班,嚴格落實入境和國內高危地區人員排查管理要求,科學研判疫情,采取因地制宜的疫情防控策略。各行業部門(單位)要落實責任,制定適合本行業特點的疫情防控技術方案,增強防控措施的針對性,指導所轄行業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各項防控措施,不斷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疫情防控的監管。機關、企事業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堅持疫情防控“五有”要求(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責任人、有充足的防護物資儲備、有當地醫療衛生力量的指導和支持、有隔離場所的準備和交通安排),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疫情防控,做好員工日常體溫和癥狀的健康監測,督促身體異常人員到醫療機構就診。積極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做好14天內在我國高風險地區居住的從業人員的排查登記工作,及時向當地社區報告,落實核酸檢測、隔離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未治愈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可能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五十四條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進行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采集樣本。

第二十七條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衛生要求進行嚴格的消毒處理;拒絕消毒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

第四十九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用於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航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的人員和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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