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原因。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第7條和第70條)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公告。(《破產法》第71條)
(4)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以公告方式通知未知債權人。法院應縮短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審核,編制債權表,提交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核實。
(7)自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
(八)在破產重整過程中,債務人進入重整期後,經法院批準,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業務,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
(9)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第81條)。應債務人或管理人的請求,法院可下令延長三個月。未按時提交的,由法院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破產。(《破產法》第79條)
(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應當參加會議,分組討論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第82條和第84條)
(十壹)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後,《重整計劃》即被采納。未獲通過的,依照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破產法》第86條和第87條)
(十二)自重組計劃通過之日起65,438+00天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申請法院批準重組計劃草案。法院經審查認定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核準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組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所有債權人都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按照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通過和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由法院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第86、88和92條)
(13)重整計劃草案獲得批準後,債務人應當負責重整計劃的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營業事務移交給債務人。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實施。監督期間,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實施情況和接管人的財務狀況。
監督期限屆滿,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監事的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決定延長監督期限。
(14)重整計劃執行期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終結,公司恢復正常經營。
(1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後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第93條)
破產重整計劃經批準後方可實施。債務人負責破產重整計劃的實施,重整記錄需要監督。監督期內,應報告相關執行情況和財務收入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