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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閑置廠房的政策

法律分析:1。企業或個人通過司法拍賣、協議轉讓、兼並重組等方式取得閑置資產所有權的,在轉讓企業閑置資產過程中,在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征收稅費的基礎上,將不動產、土地資產轉讓涉及的相關稅費(僅指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產生的地方留成的50%獎勵給受讓方或受讓方。

2.通過股權收購控股兼並重組盤活閑置資產的,對股權轉讓方產生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的50%給予獎勵。

3.對企業或個人通過租賃方式盤活閑置資產的新投資項目,自項目建成投產次年起三年內,以租金金額為上限,給予全部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為獎勵。

4.對於轉讓方廠房(土地)閑置期間產生的上壹年度補繳稅款(僅指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及產生的滯納金,受讓方壹次性付清50%地方留成稅,代替轉讓過程中對受讓企業的出資。

5.以收購、租賃主城區內閑置資產的形式,吸引市內外企業新建投資項目。投資規模在654.38+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3%給予最高300萬元的補助(僅限設備)。自項目建成投產次年起,按照項目地方財政貢獻比例另行規定獎勵。

6.對積極利用閑置資產的企業,對產生稅收高於地區平均貢獻率30%的企業,享受明年房產稅、土地使用權稅地方部分的全部鼓勵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壹條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範土地市場行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開發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或已投入金額占總投資不足25%,且已中止開發建設滿壹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認定為閑置土地。

第三條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合規、促進利用、保護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調查和處置的組織實施。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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