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賠償損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與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壹樣,沒有約定賠償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壹般法律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施工合同當事人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違約時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3.采取補救措施。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采取返工、修理、更換等補救措施;
4.繼續表演。對於承包人的違約行為,發包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應當繼續履行施工合同。
違約民事責任的特點如下:
1,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壹種,它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其他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者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典有“民事責任”專章,規定了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壹種,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都不同於其他法律責任。
2.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對另壹方的責任。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承擔當事人之間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雙方已同意確定具體賠償金額,金額由雙方商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壹般按照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3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804條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或延期的,發包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轉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584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