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行為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包括損害公共財產、損害私人財產和損害非財產權利。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具體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行為的必然結果。只有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壹個損害後果的發生往往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可能包括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也可能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時的心理狀態。過錯按類型可分為故意和過失。
擴展數據
特殊侵權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法律有規定並且是在不正當履行職務的情況下,才由國家機關承擔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故意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未造成他人損害的,也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
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根據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
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傭工活動中的民事侵權責任
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
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不合格產品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傷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運輸者或倉庫對此負有責任,產品制造商或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產品生產商有三項豁免: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不存在;
(3)當產品投入流通時,科技水平無法發現缺陷。同時,法律規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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