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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裏來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反映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法律是由具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總稱。法律是法典和法律的總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能做什麽和不能做什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國家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規定,司法機關辦案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壹原則包括以下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1,基於事實。要求司法機關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根據客觀事實認定案件事實;

2.以法律為準繩。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查明下列事實:

1,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

2.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3.行政訴訟的事實。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正確適用法律,判斷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具體而言,它應基於以下三類法律規定:

①行政實體法;

②行政訴訟法;

③行政訴訟法。

以事實為根據和以法律為準繩的關系是緊密相連、缺壹不可的。沒有事實依據就不可能正確適用法律,即使有真實可靠的案件事實依據也不可能正確辦案、正確定罪量刑。

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意義在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中處於核心地位,對於貫徹刑事訴訟其他基本原則、確保客觀公正辦案、真正樹立法治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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