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標有“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標有“現金”字樣的支票。
2.根據《票據實施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處理辦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掛失止付程序如下:
(1)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如有遺失,遺失人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字。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票據掛失的時間、起點、原因;匯票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和收款人名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和聯系方式。
(2)經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核實符合條件的掛失止付申請,應予以受理,並立即暫停支付。受委托人委托的,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應當相互通知。
(3)失款人應當在通知掛失後3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同時,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止付通知自13日起失效。
(4)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失票人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受理掛失的人請求付款或者退款。這裏的法院證明應該是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結束或者訴訟審理結束後作出的判決。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壹種。指存款人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向開戶行申請並由開戶行承兌,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承兌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銀行承兌匯票打折出售。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投資者是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和市政實體。其特點是:信用好,接受能力強,靈活性高,有效節約資金成本。用銀行承兌匯票為商業交易融資稱為承兌融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銀行承兌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