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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農村公路建設政策

1.為了促進農村道路建設,改善農村交通條件,農民還將能夠享受國家對道路建設的補貼,包括每公裏道路硬化5萬元;

2.通往農戶的道路每米補貼10元,其余修路費用由農村集體組織出資或農戶自籌。

公路是經濟發展的動脈。加快農村公路網建設對於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改善農村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隨著國道、省道、縣道的形成,鄉(鎮)村公路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突出。

農村公路,連接國道、省道、縣道等大中型公路,延伸到鄉(鎮)、村、組、戶,是公路網的基礎部分;是直接服務農村、惠及農民的基礎設施;它是公路經濟最終形成的關鍵環節。公路進不了村,進不了戶,村級經濟也永遠無法形成鄉鎮區域經濟,因為沒有便捷的交通就很難形成統壹的市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和質量不下降。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下降的,由國務院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應當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壹些省、直轄市由於土地後備資源不足,新增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新增建設用地後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收回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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