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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的性質是什麽?

刑法的性質有兩層含義:壹是刑法的階級性;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質。

(壹)刑法的階級性?

刑法是壹個歷史範疇。和其他法律壹樣,自古以來就沒有。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刑法作為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應運而生。刑法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制定的,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刑法的基本內容是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即通過追究刑事責任和對罪犯適用刑罰來為統治階級服務。

刑法的階級性是由國家的階級性決定的。所有剝削階級國家的刑法,包括奴隸國家、封建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都是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反映剝削階級的意誌,為剝削階級的利益服務,雖然由於國家類型不同,朝代更替,刑法的內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他們都是鎮壓人民的工具。這就是剝削階級國家刑法的* * *階級本質。當然,剝削階級國家的刑法為了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懲罰了統治階級內部的壹些犯罪分子,也規定了壹些所謂保護全體人民利益的條款,但這並不能掩蓋剝削階級國家刑法的階級性。與剝削階級國家的刑法不同,我國刑法是社會主義刑法,是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捍衛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當前和長遠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質

刑法的法律性質,即刑法作為法律體系壹部分的特征。在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根本法。憲法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基本部門法。與民法、行政法和經濟法等其他部門法相比,刑法有兩個顯著的特點:

第壹,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範圍更廣。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是在壹定範圍內調整社會關系。所有調整同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構成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例如,民法是在壹定範圍內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經濟法只能在壹定範圍內調整經濟關系。但在這壹點上,刑法是個例外。刑法不以特定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而是以特定的調整方法與其他部門法相區別。刑法的調整對象並不局限於某壹種社會關系,而是調整各個領域的社會關系。僅以調整對象為標準,無法將刑法與其他部門法區分開來。任何壹種社會關系,只要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刑法規定這種行為都會受到壹定程度的懲罰,這樣這種社會關系就進入了刑法調整的範圍。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可以說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沒有刑法的後盾和保障,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徹底實施。就懲治違法行為而言,其他部門法可以說是“第壹道防線”,刑法則是充當“第二道防線”。

第二,刑法的強制性最強。任何法律都是強制性的,任何行為人侵犯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幹涉。比如違反民法的,要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等壹下。但是,所有這些強制都不如刑法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處罰嚴厲。刑罰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剝奪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在最嚴重的情況下還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

正是由於上述特點,刑法的法律性質不同於其他法律。這是壹部直接用來打擊犯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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