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配備船員;
(二)船舶和船員的有關證書、文件、證件和資料;
(三)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
(4)載重線要求;
(五)貨物積載及其裝卸設備;
(6)船舶保安的相關內容;
(七)船員對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和所持中國船員適任證書相應的適任能力;
(八)船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狀況;
(9)船舶安全和防汙染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際公約要求的其他檢查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驗條例》
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事局制定的選船標準、國際公約和區域合作組織的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對等、便利、公開、突出重點的原則,合理選擇船舶進行安全檢查。
接受海事管理機構檢查的中國船舶或接受《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成員國當局檢查的外國船舶,自檢查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不予檢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壹)客船、油輪、液化氣船和散裝化學品船;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汙染事故的船舶;
(三)據報低於安全、防汙染、保安和勞動條件要求的船舶;
(4)新發現的有缺陷的船舶;
(5)根據選船標準考慮安全風險指數高的船舶;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事局指定檢驗的船舶。
第十條檢查員登船後應向船舶出示有效證件,表明目的。首先進行初步檢查,巡視船舶並檢查船舶證書、文件和船員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檢驗人員應當對船舶進行詳細檢驗,並將詳細檢驗的理由告知船舶:
(壹)在檢查或者驗證過程中,發現安全、防汙染、治安和勞動條件存在明顯缺陷或者隱患的;
(二)被舉報低於安全、防汙染、治安和勞動條件要求的;
(三)兩年內未經海事管理機構詳細檢驗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事局要求詳細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