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規定,詢價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成立質詢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規定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進行報價。
(3)詢問。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壹個不能壹次更改的價格。
(4)確定交易的供應商。采購方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在查詢結果後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應商。自治區采購人在詢價采購車輛時,應遵守上述程序。
特別提醒的是,參與詢價報價的供應商至少有三家。在詢價文件中,需要說明* * *標準中所購車輛的個體差異和特殊要求,以保證所購車輛能夠滿足需求。堅持詢價文件中的報價標準,確保在規定的框架內選擇最終供應商的基價。
二、什麽是詢價?
1,詢價壹般是指承包商要求邀請分包商報價。詢價是招標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2.有利於投標人優化報價,為報價決策提供依據。承包商詢價是壹種故意行為,不需要與詢價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接受詢價的分包商的報價不壹定是以後簽訂分包合同的合同價格。但是,調查雙方壹般都應該強調可信度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