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輛蘭州到成都東的動車,快要到遂寧站的時候撞到人了。成都鐵路局工作人員透露,確認發生動車追尾事故,具體情況需要通報。
1979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處理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事故和鐵路外人員傷亡事故的暫行規定》規定,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除喪葬費外,可獲得最高150元的壹次性救助,其中300元。“也就是說,對於被火車撞的人,確實有賠償300元的規定,但這個規定是在事故不是鐵路部門造成的前提下適用的。
法律條款2007年頒布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員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因非法通過平交道口或人行過道,或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而造成的人身傷亡,屬於受害人本人造成的人身傷亡。”
2010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改,規定鐵路運輸部門按照事故責任的過錯進行劃分。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改了上述規定。《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確定了列車碰撞事故的過錯責任原則:
(壹)鐵路運輸企業未充分履行安全保護和警示義務,受害人有上述過錯行為的,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全部損失80%至20%的賠償責任;
(二)鐵路運輸企業已經充分履行安全保護和警示義務,受害人仍有上述過錯的,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全部損失20%至10%的賠償責任。
結論所以綜上所述,從目前的規定來看,火車相撞的賠償仍然是過錯原則,即按照鐵路運輸部門和行為人的過錯來劃分雙方的責任,損失的確定也是按照民法典來確定,與壹般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沒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