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減刑的條件和限度是什麽?
1,“確有悔改之意。
同時具有以下四個方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申訴的,應當依法保護其申訴的權利,不能不經過分析就認為對罪犯的申訴不認罪、不思悔改。
對積極執行財產刑、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犯罪分子,可以視為有罪、悔罪,可以從寬減刑、假釋;對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的,在減刑、假釋中從嚴控制。
2、“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提供破案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
4、在生產和科研中技術創新,成績突出;
5.在搶險救災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3.“重大功勛”
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
4、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
6、在抗禦自然災害或消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次減刑壹般不超過有期徒刑壹年;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壹般壹次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
有期徒刑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壹年六個月以上的,壹般可以減刑,兩次減刑的間隔壹般應當在壹年以上。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參照上述規定,可以適當縮短起刑和間隔時間。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點和間隔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減刑是指適當減輕原判刑期的壹種刑事執法活動。對於表現好的犯人,有減輕刑法的機會。是對罪犯好好表現的鼓勵和支持,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人權的尊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