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份公司股東退出的,應當有相應的退出機制,回購其股份或者分紅。股東退股需要協商或者單方請求,股東應當獲得相應的財產。註銷公司前,必須先進行清算。清算是壹個法律程序。註銷公司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自行終止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公司的清算因清算的性質而不同。比如公司因破產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公司非破產清算(指公司自願解散並依法被責令解散的情形),適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
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法人或代理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破產裁定、解散判決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3.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或人民法院或公司審批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依法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二)、(四)、(五)項的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