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及時公布企業紅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第三方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是實施企業信用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為企業“立信”的必要環節。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披露、享有和查詢企業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對信用登記和公示實行動態管理。紅榜企業因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及時除名,而黑榜企業在壹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的,可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信用修復。
三是落實“守信便利、失信懲戒”原則,強化信用評價結果應用。積極鼓勵守法企業,優先實施壹類管理、綠色通道等措施;積極引導信用壹般的企業,實行合格擔保、快速放行的模式,大大節約企業的時間和商務成本。將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未履行信用承諾的企業作為監督抽查、執法檢查和日常檢查的重點,將列入黑名單的失信主體信用記錄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登記註冊等直接掛鉤。,全面實施聯合懲戒,防止失信企業擾亂貿易市場。
四是引導行業自律。政府要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自治組織制定誠信自律章程,建立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構建政府、市場、社會聯動的信用獎懲機制,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企業應當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強化契約精神,依法誠信經營,將信用教育作為企業職工培訓的重要內容,積極履行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