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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定性規定和時效規定有哪些?急急急!!!!!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I;

(2)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任何人對他的生命或身體都有無限的保險利益。因此,在被保險人對自己的生命或身體進行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利益的確定應該沒有問題。

被保險人除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外,對與其有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有保險利益。所以,被贍養的兄弟姐妹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喪偶的兒媳、喪偶的女婿與公婆之間,都存在相互的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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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保險利益並不重要。也就是說,壹旦發生索賠,即使投保人喪失了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人壽保險中可保利益的存在是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而不是給付的必要前提。即使投保人因離婚、解除聘用合同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人仍有責任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利益。

擴展數據:

世代基礎

世界上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基礎有兩個原則,即利益原則和同意原則。

1,利息原則

利益理念原則以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經濟利益關系作為保險利益存在的依據。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經濟利益的,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比如夫妻和伴侶之間有經濟利益,那麽夫妻和伴侶之間就有保險利益。

2.合意主義原則

合意主義原則認為,只要被保險人同意,無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關系,都認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3.中國采取利益與同意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我們可以看到,我國采取的是利益與同意相結合的原則。

(1),功利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有保險利益: (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三)前款規定以外的與申請人有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

(2)合意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為了更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這裏的“被保險人同意”應以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存在的能夠產生利益關系的法律關系為前提。也就是說,這裏展示的是壹個雙重條件,需要壹定的法律關系和被保險人的同意。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壽險的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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