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民法典》關於人保財險並存時擔保權實現的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人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擔保的方式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擔保人的權利: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實際還款金額大於主債權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保證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為二年,自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
(2)擔保人無權向債權人追償。其權利主要是抗辯權和抵銷權。
2.抵押貸款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保證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由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交由債權人支配,並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中,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的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存款
定金是指合同壹方當事人預先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以保證合同履行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無權取回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在債務人和人的擔保下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壹般先實現財產的擔保。
第三,平等主義模式中第三方保護的意義是什麽?
也就是說,承認了債權人的選擇權。在擔保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不僅確認了保證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還確認了保證人之間的相互追償權。理由是:由於PICC和財險所擔保的權利人為同壹債權人,在維護利益上存在壹致性,因此兩者不存在權利沖突。不需要權衡PICC和財產保險,應該給債權人選擇權。同時,考慮到財產保證人的追償權是各國民法的通行做法,也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