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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總則和分則是什麽關系?

大家肯定都知道《民法典》(2021 1 1實施),民法典總則部分是我們國家處理身邊民事案件的規定。既然民法典有總則部分,就要有分則部分。民法典總則部分與分則部分的關系壹般包含在被包含關系中,後者包含在前者中。那麽具體是什麽關系呢?總則支配著整個民法,它大多規定了民法的壹些原則和基本精神,如誠實信用原則、善良風俗原則、訴訟時效、契約自由等,可以貫穿整個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普遍性。具體規定是根據具體情況明確規定的,具有特殊性。壹、民法典總則的地位民法典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著主導作用。我國民法典采用德國民法典的編纂體例,區分總則和分則。民法典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則,指導民法典各分編,民法典將在總則的基礎上對各種民事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也可以理解為壹般規則是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抽象規則,具體規則是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立法者在編纂民法典總則時,在民法總則的基礎上,采用了“提取公約數”的方法,將民事法律制度中普遍適用的、領先的規定納入總則,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但是,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客體在總則中沒有單獨規定,這是民法典總則的壹個不完善之處。民法典總則改革了民法總則。在現有的206條條文中,除少數條文外,大部分條文都比較精確,每壹個措詞都體現了對條文立法意圖的準確概括。因此,民法典總則是民法典編纂的基石,民法典將在此堅實基礎上進行編纂和修訂。第二,民法典總則部分對民法分則的編纂和修改具有普遍影響。民法典總則部分所作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規定,對民法分則的編纂和修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分則必須服從分則,回應分則的規定。《通則》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則在許多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現有的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單行法在許多方面與民法通則的新規定不相協調,應當在編纂民法典分則的過程中予以修訂。因為總則的總則是決定性的,所以在界定具體的物權、債權、侵權、親屬、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時,壹定要按照總則來處理,除非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有特別的規定,那麽相對於民法典總則來說就是特別法的問題。例如,在調整離婚的民事法律行為時,只有在需要有不同於調整壹般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規定時,才能作出特別規定。如無特殊需要,應服從民法通則的壹般規定。可見兩者都在我國民法中,對我們的生活非常重要。民法典總則的範圍壹般大於民法典分則的範圍。屬於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具體規定在民法典總則中。所以,如果生活中出現壹些問題,首先要看民法典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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