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稅法。
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無居所的個人,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報酬收入;6.版稅收入;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金收入;9.財產轉讓所得;十、意外收入;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條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和國際組織授予的;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5.保險賠償;六、軍人轉業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休費、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貼;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館、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市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