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及副本。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壹方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人的證據、姓名和地址。
二、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05天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接到書面通知後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訴人應當被辭退,被告可以被拖欠工資。
四、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五、仲裁庭作出裁決後,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提交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六、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在深圳申請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受理,並告知申請人符合受理條件的;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壹名仲裁員單獨仲裁。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