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版權的範圍是什麽?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條第1款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日歷、數字表、通用表、公式。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僅有形式上的要求,還要求內容合法,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黨的政策和決議。如惡意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的反動作品和試圖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文字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的作品。
世界各國的版權法都不保護黃色淫穢作品。同樣,很多國家對故意欺騙公眾的作品和蔑視宗教信仰的作品也不給予法律保護。
3.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
保護期滿後,作品將進入公有領域。其作品的財產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報酬而使用,但不能損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權。個人權利
永遠受到保護。
4.不是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此類作品有三種。第壹,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國家文件和官方譯文。這類作品需要廣泛使用和傳播。如果給予版權保護,會影響其使用和傳播。第二,時事新聞。這裏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純事實性新聞。第三,日歷,通用數值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這類作品是邏輯運算的結果,不具有原創性,因此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