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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原煤倉碎煤的措施

法律分析:1。工作中,相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現場檢查員將對參與人員進行“三講壹落實”現場考核合格;2.原煤倉清倉人員應熟悉此措施並嚴格執行;3.確認待清原煤倉對應的犁煤器處於升起位置,電源已切斷。清掃皮帶尾部原煤倉時,為防止皮帶上殘留煤粉掉落,應放下前面兩個犁煤器攔截殘留煤。還應與值長保持聯系,何時將煤撤離;4.遇有堵煤或散煤時,應利用原煤倉的輔助設備,如空氣炮、振動裝置等進行疏通。這項工作必須由專門人員操作,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隨意操作設備。5.使用空氣炮、振動裝置疏通堵煤時,應統壹指揮。原煤倉上部的井蓋應關閉,防止空氣炮從上部噴煤傷人和汙染地面。6.當原煤倉堵塞嚴重,必須采用爆破方式清堵時,應執行附件(附後)中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需要審批(包括審批、核準、許可、登記、認證、頒發許可證等)的。)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進行處理。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行政審批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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