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訴人捏造他人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向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舉報,企圖利用行政、司法機關誣告陷害他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不僅損害他人名譽,甚至造成更嚴重的後果,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侵權人通過言語暴力等行為降低他人的社會評價,給其帶來精神壓力或精神損害,則構成侵犯名譽權。侵權人通過語言、文字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是違法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損失。侵害名譽權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且為第三人所知。侵權人有侮辱、誹謗等行為的。侮辱是指以言語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律角度看,公眾人物提起名譽侵權之訴的主觀過錯應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前提。即使沒有實際的惡意行為,也不應認定為侵權。侵權的客體應該是特定的人。特定人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法律上就沒有所謂的受害者。後果是,侵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使被害人感受到不公平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受到創傷。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共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後果酌情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上一篇:行政強制何時、如何才能不實施?下一篇:物業項目經理資格證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