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此外,法律還規定了代理履行的底線,即不允許使用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從另壹個角度明確了代理履行的性質,代理履行本身代替了直接執行,是間接執行。如果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將嚴重扭曲代理履行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設計初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但是,除了緊急情況。行政機關不得停止向居民生活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以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國務院令第270號),我國法定節假日分為三類。不能由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定節假日”主要是指第壹類全體公民的節假日和第三類少數民族傳統節日,以及周六、周日等公共節假日。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如果被執行人是少數民族,則不能在民族節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