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管理區域內同壹場所的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主要適用於房屋的大修。如果只是個別房屋的小修,維修基金是不能用的。但對於漏雨之類的小修,維修費是包含在物業費裏的,業主分攤這筆錢是不對的,除非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其收取和使用必須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產權單位不得自行處置或者擅自挪用。但電梯、消防設施等關系公共安全的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改造的,可以采取簡易程序。經質檢、消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確認,業委會書面同意後,物業可直接申請使用。
您可以按以下方式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1,屋面防水層破損,頂樓房間漏水;
2.建築物外墻發生雨水滲漏,導致外墻內表面被浸濕;
3.建築物外墻外裝飾層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相應國家標準和規範規定值的;
4.建築物保溫層損壞或脫落,或因建築物保溫不良導致外墻內表面潮濕、結露、結霜或發黴;
5.外墻、樓梯間、走廊塗料出現開裂、銹斑、起泡、起皮、脫落、汙染;
6.公共區域窗臺、玄關挑檐、樓梯踏步、扶手、維修墻、庭院門損壞;
7.公共區域門窗或紗窗損壞;
8、住宅* * *用部位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小區內使用的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具體而言,公共部位是指單幢房屋內業主或單幢房屋內業主與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及室外墻體、門廳、樓梯間等。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的* * *部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由單幢房屋所有人或者單幢房屋所有人及其相連的非住宅所有人共有的* * *部分,壹般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 *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與相關非住宅業主* *用的附屬設施設備,壹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水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以及* * *用房內使用的設施設備。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市政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政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