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制度的重要價值之壹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滿足受害人的債權。連帶責任是以所有行為人的責任財產作為受害人損失的擔保,使受害人的債權不因部分行為人的資金不足而受到影響。在連帶責任中,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向所有* * *相同的侵權人或者其中的壹個或者幾個人提出部分或者全部的賠償請求,不存在幾個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時間和順序。每個行為人如何承擔責任完全取決於被害人的選擇,任何行為人都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或者利益分享抗辯權。可見,連帶責任對受害人的保護可謂全面,使其損失得到更好的填補。在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中,受損害的消費者可以請求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名人承擔民事責任。在對受害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各責任人將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分擔責任。也就是說,明星會因為代言虛假廣告而面臨傾家蕩產的風險。
法律依據:
《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民法原理上講,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在名人代言的虛假廣告中,名人、廣告主、發布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制作和發布廣告的過程中,必然相互聯系、相互配合,甚至明知代言產品不合格、有害。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損害其合法權益。這說明明星的行為和誤導消費者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代言人的行為都指向消費者,其行為是壹致的,損害後果也是由行為引起的。因此,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對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