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舉證時限有兩種情況: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必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院將在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在此通知中,法院將告知指定的舉證期限。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約定舉證期限的,可以達成協議,經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少於3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人民法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