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支票也稱為遠期支票。
遠期支票(forward check)是指出票日期與支票上註明的日期不同,出票日期晚於實際出票日期的支票,大多是因為付款人的活期賬戶余額不足,預計存款將在未來到賬。這種情況雖然銀行不允許,但在實際工作中還是有保障的,和空倉是不壹樣的。
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壹種。
指由收款人開具並由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或由付款人開具並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商業銀行開戶的法人,而且必須是基於合法的商品交易。匯票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負責無條件支付到期票款,匯票可向銀行貼現或流通轉讓。
在商品交易中,賣方向買方索要匯票付款時,付款人必須在匯票正面簽署“承兌”字樣,並加蓋銀行預留的印章。匯票到期前,付款人應當向開證行支付全部金額。票據到期後,銀行會隨票據從付款人賬戶轉賬到收款人或貼現銀行。付款人賬戶到期不足支付票據的,開戶行將票據退還給收款人,收付款雙方自行結算。同時,按空頭支票的規定,對付款人處以票面金額1%的罰款。
延期支票的有效期:
從商業實踐來看,遠期支票從實際出票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即持票人壹取得支票即取得票據權利,出票人應承擔出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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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人的能力和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原則上以出票日期為準,因為票據是文字證券。但是,如果能夠證明相反的情況,則以實際簽發日期為準。
2.出票人在出票後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不影響支票的有效性。
3.遠期支票的出票人同其他出票人壹樣,應當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給付款人
1.如果遠期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日期之前提示付款,付款人應拒絕付款。
2.付款人收到出票人破產宣告通知的,可以不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3.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死亡通知的,可以不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給持票人
1.持票人不得在出票日期前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出票日期前提示付款,將被付款人拒絕。但付款人拒絕後,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權。
2.雖然持票人不得在匯票日期之前提示付款,但付款人自願付款的,持票人仍有權取得匯票金額。付款人收到後,不得要求退款。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為付款人已經自動放棄了到期支付的利息。
3.出票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產時,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商業承兌匯票的特征:
1.商業承兌匯票付款期限紙質票據不超過6個月,電子票據不超過12個月。
2.商業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個社會日。
3.商業承兌匯票可以通過背書轉讓。
4.當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可以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
5.適用於同城或異地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