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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設備驗收的法律規定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執業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五十二條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防止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實行分類和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特種設備相關標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九條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國家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壹條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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