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通常以提貨單作為其履行了交貨義務的證據。實踐中,提貨單有三種形式,提貨單在不同的簽署方式下具有不同的證明效力:壹是提貨單具有最高的證明效力,收貨人蓋章。公章證明具有高度效力,收貨人應對其加蓋公章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法院將確認提貨單的證明效力。二是有承運人簽字,但沒有收貨人負責人或經辦人簽字,沒有加蓋收貨人公章的送貨單的證明效力。只有快遞、托運、郵寄等交付方式存在承運人蓋章的情況。有條件的可以將收貨人簽字的提貨單轉出。只有承運人簽字的提貨單才具有壹定的證據效力。作為買方和賣方之間的運輸紐帶,承運人通常可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這個證據的缺陷是,如果收貨人否認收貨,回憶不起收貨人在送貨單上簽字的記錄,那麽就不能通過送貨單本身的票面直接將賣方(發貨人)和買方(收貨人)聯系起來。如果有發票抵扣等其他證據,法院還是會確認送貨單的有效性。所以,在委托承運人發貨的情況下,壹定要保留好發貨快遞、托運單、郵件收據,盡量在商品名稱壹欄中詳細填寫。第三,在最復雜的情況下,沒有收貨人的簽名,只有收貨人的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