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公民、法人依法處分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民事權利。如:權利的取得、轉讓、交易和許可、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商務談判等。在這種情況下,聘請律師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法律糾紛。壹方面可以盡可能避免和減少糾紛,另壹方面可以保證在糾紛發生時處於最有利的法律地位。在公司上市、股票發行等具體法律事務中,法律法規要求律師、律所介入,正是出於這種“防患於未然”的考慮。
(二)處理已經發生的糾紛。
糾紛的發生是矛盾激化的結果。解決糾紛需要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糾紛處理經驗。只有充分了解利弊,權衡得失,才能確定合適的解決方案和解決方案。在這種情況下,聘請律師的目的是為了利潤最大化,減少損失,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律師總能在風險預測的範圍內開辟壹條捷徑。
預防糾紛和解決糾紛的重要性是壹樣的,並不是說預防之後就沒有糾紛了,至少糾紛出現之後就不會被動了。但事實證明,預防糾紛往往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建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市場經濟是壹種開放、競爭、高效的經濟體制,是調節經濟運行、合理配置資源、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有效機制。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必須理解、運用和遵守市場規則,否則將付出高昂的代價,甚至被驅逐出市場。近年來,安然、世通、中海油等國內外公司的案例從不同側面揭示了市場經濟如何表現為規則經濟和規則經濟。這些鮮活的案例壹再警示人們,如果管理者不具備依法治理企業的能力和素質,缺乏相應的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即使是大企業也會遭受災難性的打擊和損失。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主要內容是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綜合的法律監控,並針對監控過程中發現和反饋的實際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逐步優化法律風險防範的制度設置和運行流程,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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