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的壹般處罰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犯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從犯起次要作用。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教唆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必須有教唆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因教唆而有實施特定犯罪的故意,或者至於實施,是被教唆人可以預見的。不能預見的,屬於無意,教唆罪不成立;
2、必須有教唆行為,教唆犯罪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且其方法不受法律限制;
3.教唆罪中必須由特定人教唆的,是不特定人的多數;
4、必須被教唆要有責任能力,被教唆要有判斷能力。
教唆未遂:
1.被教唆人不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故意(可能當時根本不接受或者當時接受但後來又對犯罪不屑壹顧);
2.被教唆人當時接受了教唆人關於實施某種犯罪的教唆,但實際上所實施的並不是被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
3.當教唆犯教唆被教唆人時,被教唆人已經故意實施了犯罪,即被教唆人的犯罪不是由於教唆犯的教唆而引起的。
綜上所述,教唆他人犯罪壹般存在於與* * * *相同的犯罪中,但如果教唆犯罪的人年齡不符合規定的犯罪年齡要求,或者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那麽此時的教唆犯就可能構成間接正犯,在處罰間接正犯時,往往比教唆犯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