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辦法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滅菌效果檢測。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按照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者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符合滅菌要求。各種註射、穿刺、采血器械應由壹人消毒。所有與皮膚和粘膜接觸的器械和物品必須符合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壹次性醫療用品,使用後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采購消毒產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和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排放的廢汙水和汙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的車輛、工具及其被汙染的物品,必須隨時消毒。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傳染病暴發或者傳播時,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