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其作品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作者死亡後,保護期從作者死亡次年的65438+1開始,到第50年的65438+31截止。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的著作權(署名權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但作品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作品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保護。
(四)合作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死亡後五十年,但五十年的計算起點為最後合作作者死亡時。
(5)作者不明的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作者身份壹旦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壹般規定。
(六)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根據合同規定,圖書出版者專有出版權期限不超過65,438+00年,合同到期可續簽。
(七)錄音錄像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八)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播出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己或者經他人許可公開發表的作品。
第二十壹條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