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是什麽?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8 .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9 .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二、相關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辦法
第壹條民事、經濟、海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依法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所需費用。
第二條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1)檢查、鑒定、公告、翻譯費(地方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二)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三)申請費和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實際費用;
(四)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第三條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處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繳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四條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對於民事訴訟費用的具體收費,要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收取,特別是原告根據自己的訴訟請求提起訴訟的,應當在咨詢司法機關的前提下,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用,具體情況視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