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但以下三類人可以擔任代理人。
1.專業人士: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本人:個人和企業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3.其他組織和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相對較少)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的近親屬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組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或者免予登記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是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壹方當事人的住所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區域;
(三)代理事務屬於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四)推薦公民是該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組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擔任專利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