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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口商應采取的預防措施。

信用證的申請人(進口商)是信用證的最終付款人,他作為進口商面臨的最大的欺詐就是收到了殘次品,甚至付款後沒有收到貨,所以進口商應該采取以下防範措施。

進口商要謹慎訂立合同,對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做出嚴格要求,這樣受益人就不容易偽造單據和信用證。

1,做好征信

在現代商業活動中,商業風險無處不在,尤其是在國際貿易和投資業務中,商業欺詐更是屢見不鮮。這就要求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當事人在做出重大商業決策之前,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調查商業對手的信用狀況,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我們可以通過貿促會駐外機構、中國銀行駐外辦事處或國外合作銀行、合作律師事務所、合作調查機構對外商在當地的註冊、實際辦公、通訊、銀行資信等情況進行全方位的調查,建立完整的供應商檔案,以備日後查詢。總之,進口商在交易前的謹慎行為可以有效預防和減少信用證欺詐的發生。

2.選擇合適的貿易術語。

進口商應盡量使用F組貿易術語(如FCA、FAS、F0B等。).爭取我們自己選擇船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對於進口商來說,選擇F組貿易術語,可以將租船、訂艙、貨物保險等選擇權和貿易權控制在自己手中。壹方面,進口商可以選擇自己熟悉的信譽好的船公司發貨,避免與“皮包公司”性質的船東打交道。同時要註意選擇適合貨物特點的船型,不要租訂舊船,保證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安全。另壹方面,進口商也可以派人到裝貨港檢驗,檢查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防止賣方騙貨。

3.嚴格簽訂交易合同,采用對己有利的信用證。

為了防範那些“欺詐公司”,我們可以在進出口業務中簽訂嚴格詳細的合同來相互制約,如質量條款、檢驗條款、索賠條款、信用證條款等。進口商應對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質量檢驗證書等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根據合同的具體要求,以防止出口商提交與合同不符但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出現漏洞。對單據的嚴格審查對於出口商來說尤為重要,不僅可以在發現單據不符時拒絕付款,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惡意欺詐的情況下,以單據不符為由拒絕付款,從而減少或避免損失。

4.增加商品檢驗條款。

為防止出口商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增加相關條款,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當地政府檢驗部門出具的商品檢驗報告,或由在出口地區經營的進口商指定的第三國公正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由自己在出口地區指定的客戶出具的檢驗報告,從而有效防止出口商作弊。

5.盡量使用遠期付款方式。

即在信用證條款中規定開立遠期付款或承兌匯票。這樣,即使欺詐情況暴露,賣家仍然無法獲得貨款。這既給了買家足夠的時間取證申請法院禁令,也讓詐騙者感到內疚而放棄。第二,買家在選擇交易對象時,壹定要謹慎,盡量選擇在國際上有壹定知名度和信譽度的大公司來做交易。這是買家“檢查”的第壹步,實際上應該是最重要的壹步。在這方面,國際商會每年都會向成員國報告壹些欺詐案例,並給出警示,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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