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方患有精神疾病,另壹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方式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安置。婚前隱瞞病情,婚後未能痊愈者,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很好。如已結婚多年,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有互相幫助,做好思想工作的義務。經長期治療確實無法維持夫妻關系的,在另壹方、親屬和有關單位安排好精神病人的生活、治療和監護後,可以準予離婚。如果夫妻壹方患有精神疾病,另壹方要求離婚,是否準予離婚的關鍵是患者的精神疾病能否治愈。不管精神病患者是什麽時候結婚的,也不管對方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能夠確定夫妻壹方的精神病經過治療(適用於婚前隱瞞精神病的情況)或者長期不能治愈(適用於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的情況, 或者其中壹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疾病),可以認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分裂,調解不成可以判決準予離婚。 但“先治後治”或“久治不愈”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治療後,是指壹次治療後未治愈,或者多次治療後未治愈;長期治療的時間標準如何把握,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只能按照普通人的理解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