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有哪些新規定?
1.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單獨批準宅基地。
2、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費。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格確定。房屋置換成新價格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的計算方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布。
3、拆遷宅基地上的房屋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安置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並結算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的差額;但是,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拆遷人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的除外。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居民實施拆遷,並以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安置居民。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民族鄉)或者鎮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居民家庭人口安置。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有詳細規定: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