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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律保護內容舉例

案例1:

2005年8月26日,《江蘇法制報》報道的壹樁婚姻引起了國內各大媒體的關註。59歲的丁老漢和30多歲的詹是嶽父兒媳。1994丁老漢次子丁某經人介紹與女青年詹某結婚,次年生下壹男孩。這對年輕夫婦因為感情破裂,去年離婚了。經法院判決,小學二年級的男孩隨母親生活。丁老漢的老伴去年5月去世,兒媳婦詹也是孤身壹人。今年上半年,兩人在市民政部門登記,領了結婚證。

案例二:

據重慶商報2006年7月31報道,福建省長樂市李某委托福州市鼓樓區新華商標代理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將“中央套”註冊為避孕套商標,涵蓋子宮帽、避孕套、非化學避孕藥、醫用指套、醫療器械及器械套(管)針、奶瓶奶嘴等65438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已經受理了申請,但還在審核中。但目前國內商標分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區別只在於前者受法律保護,後者不受。換句話說,盡管“中央集”商標尚未被核準,李燦已經使用它了。

案例三:

2002年機動車車牌(俗稱“個性化車牌”)在北京、天津、杭州、深圳“火”了僅10天,發放戛然而止。已經上映的《搞笑車牌》命運也不確定。官方尚未正式公布“叫停”的真正原因,但輿論普遍猜測主要原因是USA-911、Sex-001等品牌的出現,有汙染社會風氣、損害社會道德的弊端。

第壹種情況,丁老漢與詹的戶口簿、身份證等手續齊全,老人有喪偶手續,年輕女子有離婚證,不違反《婚姻法》第二章關於“結婚”的規定。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觀念,高郵婚姻登記處批準他們結婚似乎沒有問題。第二種情況,李申請將“中央壹號”註冊為安全套商標,似乎“盜用”了央視的名稱,侵犯了央視的權利。那麽,只有央視才能阻止“中央壹號”成為避孕套商標嗎?至於第三個例子,USA-911、Sex-001等品牌的出現,並沒有直接違反2002年機動車號牌的規定。發證機關還有權拒絕發證嗎?筆者認為,這三種情況下侵犯的不是特定個人的權利,而是公眾的利益。這三起案件反映了法律對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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