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占有屬於財產權嗎?
占有雖然在性質上不是物權,但在事實上客觀地管理、控制和使用物,具有類似物權的外觀和效用。
第二,占有的分類
根據各國民法,每個人都有占有財產的權利。同時,也有各種不歸全體人民所有的情況,而且範圍很廣,情況相當復雜。為此,各國民法典和民法著作根據不同的標準對占有作了不同的分類,其中比較重要的有: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
壹般認為,物主的占有是完全的占有,他可以對占有物擁有完全的財產權。非所有人的占有是不完全占有。比如承租人在出租的房屋中不享有完全的產權。
2.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對事物的直接控制,不考慮權力的來源。所有的人經常直接占有他們的財產;很多情況下,物主並不直接占有,而是由地上權人、典當人、質權人、承租人、借款人、保管人、受托人、承運人等直接占有。,但物主的所有權並未改變,仍可依法或依約請求返還。這種占有稱為間接占有。直接占有也稱實際占有。間接占有也稱為推定占有,因為它是從所有權中推斷出來的。
3.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或者正當占有和不當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兩種情況。凡有法律依據,即依照法律規定、物主意誌、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等正當理由實施占有。
,叫合法占有。反之,就是非法占有。另外,根據合法權利的來源,可以分為授權占有和無權占有,其含義和法律後果與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相似。
4.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在非法占有或者無權占有中,根據占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占有,可以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屬於惡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的,為善意占有。此外,持有還可以分為公開持有和秘密持有、和平持有和暴力持有等。,確定是否可以因占有限制而取得所有權。
第三,占有的法律規定
民法
第458條
占有權的法律適用是基於合同關系產生的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和違約責任應當符合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459條
無權占有的損害賠償責任占有人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占有雖然在性質上不是物權,但在客觀上形成了對物的實際管理、支配和利用,具有類似物權的外觀和效用。